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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法规(婚姻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离婚律师文集 2025年02月09日 01:56 31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律法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法律法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民法典男性保护法?
  2. 1992年婚姻登记条例?
  3. 国家对老年人同居的政策?

民法典男性保护法?

福音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限制和干涉。

这也就是说丈夫因为工作原因加班、喝酒、送上司礼物等等,老婆可不能再无理取闹了。当然对于家庭中的女性来说,丈夫和家人也不能以女性要在家照顾孩子为由让老婆辞掉工作做全职太太!

福音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以结婚索取财物。

结婚不是砸锅卖铁的事情,也不是卖女儿,从明年起男方不愿意给的,女方不能强制要求。不过,要是不给对方不结婚,给了的话属于自愿。

福音三:《民法典》将男性也加入到性骚扰的受害对象,施行之后不只局限于女性,男人受到性骚扰也可以主张维权。

1992年婚姻登记条例?

1,1992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而没有进行登记,为事实婚姻。条例实施以后凡是没有进行登记的,不认为事实婚姻。当处理案件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凡是92年以后结婚的都没有事实婚姻了)

2,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如果以夫妻名义居住按重婚办理。 所以,根据上面两条,很容易就能把事实婚姻和同居分出来。

婚姻法律法规(婚姻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至于通奸和同居就更好区分了,通奸一般没有共同的居所,只是偶尔的同住。而同居则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通奸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国家对老年人同居的政策?

一、国家对老年人同居的政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老年人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同居的,符合结婚条件时,无论同居多久,都算事实婚姻。如果《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并没有一定要以夫妻的名义生活,而且也不能视为结婚。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4、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律法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律法规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婚姻法律法规最新规定 婚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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