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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24条新规(新婚姻法24条新规解读)

离婚律师文集 2025年02月21日 23:57 24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婚姻法24条新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新婚姻法24条新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因此,司法实践中,会有大量的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原告能够胜诉的案件,将因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败诉。

1、最新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其关于夫妻债务的主张若要胜诉,须证明下列事实:

(1)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该项债务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法院则不会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

(2)如果该笔债务虽然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则会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

也就是说,原告将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其关于夫妻债务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正是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之前,法院是要求被告即夫或妻一方证明讼争的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就是说,要求被告证明一个本来就不存在的事实。事实上,证明一个事实不存在,就好比要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一样困难,甚至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最新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实施。有人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将引发大量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重审。”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不能对既往发生效力。

最新司法解释最后的内容是,“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只是说,在今后审理夫妻债务的案件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之前的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的,不再适用。

(特别说明:图片均来自网络)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来,“婚姻法第24条”饱受争议。

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签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就算是离婚了,都可能会“被负债”。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共债共签”,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合理防止“被负债”。

案例

1月18日,宁乡法院受理了一起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被告周女士和林先生原本为夫妻,周女士欠债多达2000多万,无力偿还。

原告历先生作为债权人,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经过法律审理,得知:

周女士和林先生原本为夫妻,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夫妻两人居住在林先生的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先生父母承担。

直到去年7月,林先生和父母陆续接到了催债电话,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

同月,周女士提出离婚,夫妻二人于去年7月办理离婚手续。

债权人历先生因为向周女士讨要欠款无果,于是将周女士和其前夫一同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历先生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林先生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原本全放在“被负债方”举证责任,分配了一部分到债权方,尤其是面临大额债务时,债权人如果要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就更需要举证证明。

小律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债权人,在民间借贷中,一定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尤其是债务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要对债务的性质加强识别,最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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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重新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是否还要背?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如何界定?

之所以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进行重新的规定,主要还是因为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实在太大。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有数据显示,2014、2015年被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8.9万余件,而2016年甚至增长至14万余件。

只要是一方在结婚期间的债务,另一方需共同偿还,即使是天价数字。

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突发心肌梗去世,因当年与建银文化签署的“对赌协议”未能实现,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共6.35亿。

李明突然离世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里的规定,遗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成为被负债人,需承担高达2亿元的债务。

这个数字对于金燕来说,像是一块沉重的枷锁,会压得整个下半生都喘不过气来。

除此以外,还有许多老公或是妻子在对债务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定需与另一方承担巨额债款,这样的案例在2016年竟然高达1.7万余起。

“被负债”这种情况,真是让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更有甚者,还有人想借这条规定耍坏招,就有案例是刻意隐瞒伴侣,借下债务,利用《24条》使其被判连带债务。

这笔钱,我连见都没见过,为什么现在却要我一起偿还?想破脑袋却也想不过来的逻辑。

曾经还看过一个案件,有人故意利用这条规定进行骗婚,在与女生结婚后借下巨额债务再跑路,留下女生一人偿还巨额债务。

这样不只是对于女生,对于她的家人,都是巨大而沉重的伤害。

于是在今天上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终于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重要的就是第三点!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背负的债务,尤其是巨额债务,必须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能证明的话,其实就不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则新规定下,能避免生“被负债”情况的频发!

一方的债务在离婚后另一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还要背债务?不存在的!

其实小犀姐身边就有女生在这则新解释出来之前,对婚姻有一丝迟疑,害怕成为“被负债”的受害者一方。

看完这篇文章之后是不是婚后安全感瞬间暴增,所以赶快把这则重大新解释转给你的女性好友吧!

这样一来,很多债务只有一个人签字的,几乎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原因是债权人基本上没有办法加以证明债务用途。

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更加注重保护夫妻之间的利害关系。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虚构债务。

同时,这样以来确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利害关系取舍,是最高院根据审判实践,在新形势下制定的更符合社会情况的解释

一、正如最高法的新闻稿所指出的,在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上,注重交易安全还是注重婚姻家庭稳定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彼时部分夫妻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交易规则,这些现象导致了24条的出台,即夫妻以个人名义负债,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但却损坏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

三、时至今日,我们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急剧变动,实践中也存在夫妻一方与外人虚构债务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案例,也有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却需要共同偿还贷款,严重危及婚姻家庭的稳定。此次,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倡导“共债共签”,引导债权人自觉完善交易规则,同时也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依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涉及较大额负债,债权人需要承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该部分债务。

四、最高法在答记者问时提出,以往的案例有认定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纠正。因此,可以预见这一司法解释将引发大量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重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婚姻法24条新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婚姻法24条新规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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