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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补借条(男方离婚补借条有用吗)

离婚律师文集 2025年07月08日 00:46 4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方离婚补借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男方离婚补借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夫妻离婚,男方有借条说是借父母的钱买的房子,是离婚时后补的,这样的笔迹能鉴定吗?有法律依据吗?

夫妻离婚,男方有借条说是借父母的钱买的房子,是离婚时后补的,这样的笔迹能鉴定吗?有法律依据吗?

你好,根据这两年的司法审判实践,这种情况做笔迹鉴定,并无必要。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为赠与,父母主张借贷,现在的审判实践基本上会支持

已经有大量的类似案例,包括我们本地也有案例,当父母为已婚的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写着子女双方名字的时候,如果子女离婚,房屋会判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父母主张出资的购房款为借贷,实践中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这里面的法理基础是,父母没有为成年子女出资购房的法定义务,对于大额的出资款,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为赠与,父母亲又否认是赠与,并主张是借贷关系, 符合传统和民间习俗。

另一方面,从婚姻法的角度,虽然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贷,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即“共债共签”。

但是,司法解释也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即如果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即使只有一方认可,只要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真实,而且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这个解释的例外情形的规定,如果父母提供的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有真实的流水能够显示该款确实用于购房,那么只要有一方认可是借贷,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既然是这样,实际上父母只要能够证明出资是用于了购房,有一方认可是借贷,就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这个借条到底是事后所补还是之前写的并不重要,因为即使事后补的,只要有真实银行流水,也是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

审判实践中这么认定对另一方是否公平合理?

是否公平合理,没有固定的标准,不同的人眼里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我们试想一下,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子,有时候可能会掏空自己一辈子的积蓄,他们的本意应该是,如果小两口能够恩恩爱爱,白头偕老,正常应该也不会再主张返还这个款项。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想,如果父母亲掏空积蓄为小两口买房,而小两口生活没多久就离婚了,另一半要分走一半的房产,这并不符合父母的本意,对于父母这一方在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借贷,即这个借购房款算借贷,但如果小两口恩恩爱爱白头偕老,则无须再偿还;或者也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小两口离婚时,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从夫妻中的另一方来说,他实际上对这一份出资也没有负担过,如果解除婚姻,返还这部分出资,并不会造成他的亏损,相反的,由于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他还享有了该房产增值的部分收益。

当然,他如果认为在婚姻中受到了损害,他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赔偿,或者要求多分财产,那是另外一层的法律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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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年,还可以鉴定鉴定是否后补的,现在基本没这个必要了。

以上海为例,目前的口径在往“即使是后面补的,但考虑到公平原则,仍偏向于认可借贷关系的成立”。

这个风向其实早就有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有那么一条,“父母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视为对其一人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这条明显和《婚姻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是不同的。也是考虑到了公平性。

毕竟房子价值那么高。

如果都是父母出钱的,目前都偏向于认可借贷关系。

房子涨的部分和父母无关,钱还是得还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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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方离婚补借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方离婚补借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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