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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规解读)

离婚律师文集 2025年02月07日 18:19 35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新的婚姻法第24条是怎么规定的?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的解释?
  3. 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新的婚姻法第24条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的解释?

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直指婚姻法24条,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明确,你们怎么看?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因此,司法实践中,会有大量的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原告能够胜诉的案件,将因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败诉。

1、最新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其关于夫妻债务的主张若要胜诉,须证明下列事实:

(1)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该项债务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法院则不会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

(2)如果该笔债务虽然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则会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

也就是说,原告将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其关于夫妻债务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正是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之前,法院是要求被告即夫或妻一方证明讼争的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就是说,要求被告证明一个本来就不存在的事实。事实上,证明一个事实不存在,就好比要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一样困难,甚至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最新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实施。有人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将引发大量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重审。”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不能对既往发生效力。

最新司法解释最后的内容是,“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只是说,在今后审理夫妻债务的案件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之前的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的,不再适用。

(特别说明:图片均来自网络)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来,“婚姻法第24条”饱受争议。

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签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就算是离婚了,都可能会“被负债”。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共债共签”,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合理防止“被负债”。

案例

1月18日,宁乡法院受理了一起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被告周女士和林先生原本为夫妻,周女士欠债多达2000多万,无力偿还。

原告历先生作为债权人,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经过法律审理,得知:

周女士和林先生原本为夫妻,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夫妻两人居住在林先生的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先生父母承担。

直到去年7月,林先生和父母陆续接到了催债电话,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

同月,周女士提出离婚,夫妻二人于去年7月办理离婚手续。

债权人历先生因为向周女士讨要欠款无果,于是将周女士和其前夫一同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历先生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林先生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原本全放在“被负债方”举证责任,分配了一部分到债权方,尤其是面临大额债务时,债权人如果要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就更需要举证证明。

小律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债权人,在民间借贷中,一定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尤其是债务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要对债务的性质加强识别,最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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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规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 婚姻法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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